白彤东丨儒家如何认可同性婚姻?——兼与张祥龙教授商榷
摘要
在美国通过同性婚姻法案的多数意见中,肯尼迪法官引用孔子对家庭与婚姻的重视来支持这个判决。张祥龙教授从所认定的儒家立场出发,论证了儒家为什么可以接受同性恋甚至民事结合,但是不能接受同性婚姻。他给出了四个理由:同性婚姻会导致群婚制甚至婚姻解体;同性婚姻有违孝道;同性婚姻伤害这类婚姻下的孩子;同性婚姻的许可会鼓励更多的同性婚姻出现。从张祥龙教授和其他儒者可能可以接受的儒家立场出发,孝道问题可以通过收养来解决。儒家更应该担心的是离婚、夫妻不和、丁克家庭、某些宗教实践对儒家原则的伤害,而同性婚姻对儒家所关心的价值的影响都更可控。同性婚姻确实可能会导致婚姻形式的多元化,但这并不是儒家所必然要反对的,而是对支持同性婚姻的自由主义者的重大挑战。
作者
白彤东,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文章
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5期;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做出了同性婚姻合法的裁决。最高法院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在其执笔的多数意见(即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的意见)中引用了孔子的说法,而在大陆一些儒者中引发强烈反响。肯尼迪引用的孔子的话,应该是来自《礼记·哀公问》。原文是:“礼其政之本与。”而肯尼迪将其表述成“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也就是“孔子教诲说,婚姻是政府/治理的基础”。在本文,我会展示张祥龙是如何回应这一问题的,然后试图对他的回应做出一些批评和修正,以期给出一个对同性婚姻问题既不背离儒家所认可的社会责任,但又更加照顾个体自由的立场。
张祥龙论证的儒家立场:
包容同性恋,反对同性婚姻
在大陆儒家学者因为肯尼迪大法官引用孔子而掀起的一片对同性婚姻的反对声中,张祥龙给出了既基于儒家原则、但又非常温和的、并且是基于学术讨论的意见。站在儒家立场上,张祥龙对同性恋甚至同性民事结合都表达了包容的态度。这部分是因为他对阴阳的解释没有采取一种本质化的、把阴阳等同于男女的立场,虽然最终反对同性婚姻,但是他回应了一些可能的反对意见(比如通过收养来保证儒家看重的生生)。其他回应此问题的儒家,基本上对阴阳采取了本质化的解释,从而对同性恋采取了根本抵制的立场,更没有对同性恋、同性婚姻的任何同情理解以及对其辩护的任何回应,而是基于一些对同性婚姻问题的想当然的“丑化”。我最终要辩护的是比张祥龙更温和的立场,这也是我会以他的回应为主要对象的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美国乃至整个西方对同性婚姻争论的焦点是,在接受同性恋甚至同性的民事结合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接受同性婚姻。大陆儒家的其他回应基本上是连同性恋都拒绝的。因此,本文的讨论就不会以这些儒家的回应为主,而是以张祥龙的文章为主。
张祥龙文章整个立论的根据,来自他所认为的作为中国哲理思想渊源的“《易》的古远传统”,他认为,《周易》里的乾坤两卦可以解释为阴阳,而阴阳可以进一步解释为雌雄。通过对阴阳观念在不同早期文本中重要性的展示,他得出结论:“中国古代哲理思想主流的中枢处是有性别可言的。”儒家视男女与夫妇、亲子之间有内在关联,他/她们都是构成世界的原生结构的体系,不是偶然的或只由社会及文化建构出来的。因此,儒家总体上不会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是不会将它与异性男女构成的夫妇或家庭等同。孔子心目中的婚礼,是将男女变为夫妇的结合,是要不断地生养后嗣。因此,张祥龙认为,这种对婚姻的理解与肯尼迪最终对同性婚姻的意见有重大的差别。
但是,儒家并不认为同性恋本身是邪恶的,而是会认为这种现象只是阴阳相交不充分而产生的某种偏离,如果数量不多,也属寻常现象。根据张祥龙的理解,儒家的立场既区别于基督教的极端保守派所持的对同性恋绝对拒绝的立场,也区别于那种认为性别与性取向是人可以随意建构的立场。张祥龙认为,儒家可以接受同性恋甚至民事结合,但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对此,他给出了如下理由:
第一,同性婚姻会导向群婚制。其原因是从现行的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扩展到同性婚姻的跨度,明显地大于从一夫一妻婚姻扩展到(比如)一夫多妻,后者毕竟在相当一些民族的婚姻史上出现过,甚至现在还在某些族群中存留。张祥龙进一步认为,这离滥交乃至人兽婚姻也就不远了,从而也意味着婚姻制度的解体。
第二,同性婚姻违背了儒家的孝道,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即使同性家庭收养孩子,也不能满足父母有亲生后代的期望。
第三,同性婚姻家庭对其抚养的孩子有伤害。张祥龙指出,同性恋养育孩子是在一个儒家认为的非真实的家庭里进行的。张祥龙指出,与生身父母在一起对孩子的抚养最好,而同性家庭的抚养会伤害到孩子。这是因为同性家庭会影响到孩子的性取向,而后者会妨碍孩子将来融入主流(异性恋)社会。
第四,允许同性婚姻,实际上是对其的鼓励与宣传,从而不能保证这种婚姻保持一种少数、例外的状态。
坚持儒家立场, 包容同性婚姻
张祥龙在两篇相关文章中,把上面提到的诸多儒家立场更进一步泛化为中国哲理思想的一般特征,并且与西方的哲学特征相对。他认为,以两希文明(希腊和希伯来)为起源的西方文明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二元分叉的思想方式(a dichotomous way of thinking)”。而中国的思维不是这样的。这种对中西不同的描述也是学界乃至通俗评论界常见的说法。这里的一个明显问题是:这种中西相对立的区分本身难道不也是一种二元分叉的思维吗?撇开这个逻辑上的辩难不说,我们知道,中西都有超过两千年的复杂传统,其内部也都有很多不同的流派。把这么多流派总结出一两条共同特征,这似乎很可疑,有大而无当之嫌。不如就事论事,根据我们理解的一些儒家原则来给出对同性婚姻问题的处理,然后将其与根据不同的一套原则的处理进行比较,而不用非要说这是中西的差别。
张祥龙的论证建立在一套以阴阳概念为基础的形而上学之上。即使是采取儒家立场的人,也不一定接受或看重这一套阴阳形而上学。在这里,我们不如回归一些儒家内部不同流派都共同接受的基本价值,这样就更具有包容性。
那么,与同性婚姻问题相关的儒家的重叠共识有哪些呢?这里最关键的就是家庭在儒家伦理政治中的核心地位。张祥龙也承认这是儒家的根本特征之一。
具体来讲,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生生,而生生的重要含义就是传宗接代。通过祖先与子孙,这种生生也让我们可以超越狭隘的个体为道德提供基础。儒家虽然可能容忍同性关系,但是它不能占据主流,我们也不能鼓励其成为多数,否则就打乱了个体家族乃至人类的生生不息。反过来讲,如果不能生生的只是少数,那么儒家可以对其宽容。
与生生相关,家庭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子女进行道德培养。家庭不但要将子女养大,还要让子女有一个推己及人的起点,在父母的关爱中学会对父母的爱,进而去关爱别人的父母与子女,此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在生生和道德培养上,父母与子女都要有关联,但是这种关联是不是必须通过基因的连接实现,是可争议的。
与道德培养相关的还有家庭内部的伦常。与我们的话题相关的,就是要“夫妇有别”(《孟子·滕文公上》)。比如,父母在孩子的培养上会担当不同的角色。
还有其他几条儒家原则也与我们的讨论相关。第一,虽然儒家反对对个体道德培养的暴力干预,但也强调个体的社会(包括家庭)责任。第二,儒家不会罔顾人类的自然条件,但也不会将这种条件绝对化。第三,作为一个与时俱进从而流传了几千年的传统,儒家接受对其经典和原则的新的解释,即所谓旧邦新命的原则。这种解释的空间要比《圣经》的解释空间大得多。在这些原则的前提下,让我们来看看张祥龙反对同性婚姻的几条理由能否成立。
张祥龙的第三条理由中的一点,就是亲生父母的抚养对孩子最有利。但是,如果儒家是希望家庭关爱作为道德培养的起点的话,应该关注的是保证家里面父慈子孝等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孩子的父母是否为亲生父母。可能亲生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从统计上讲更强些,但是这不足以否定养父母对子女可以有着同样或者更深的关爱。否则,儒家应该彻底反对收养,但这与儒家历史上的立场相背。毕竟,收养也是生生的一种方式,也展示了对收养对象的仁爱。如果只有亲生父母家庭才可以接受,那么,在历史和当今的环境下,儒家也要反对离婚后重组的家庭,甚至父母一方不幸早逝后重组的家庭。所以,虽然根据我们的常识,亲生父母对待孩子可能会更好,儒家会支持孩子尽量在亲生父母家庭长大,但是儒家不会彻底反对非亲生父母的家庭,这里可以包括收养、夫妻一方去世后或夫妻离婚后重组的家庭以及同性婚姻家庭。
同性恋夫妇的一方也还是可以有亲生的孩子的。对此,张祥龙的第三条理由的另外一点是同性恋家庭可能会鼓励孩子的同性恋倾向。这与他的第四条反对理由相关,即允许同性婚姻会鼓励更多的同性婚姻。为什么不能鼓励同性婚姻?这里有一个张祥龙没有说到的原因,即同性婚姻可能会违反夫妇有别的儒家伦常。但是,如张祥龙自己所言,阴阳不一定对应于男女。在家庭里面,如果作为父母的男女双方没有承担起不同的角色,也是有问题的。相反,在同性婚姻家庭中,往往同性双方中的一方会表现出不同于其天生性别的性别倾向,这就没有违反儒家的夫妇有别的基本伦常。
张祥龙给出的不能鼓励同性婚姻的理由还是儒家根本的生生原则。即使我们不接受儒家的这条基本原则,也会接受人类的一个基本事实:人类要通过生生来延续,而迄今为止,生生是要靠男女的某种结合来实现的。如果同性婚姻成为主流,这对人类的延续会造成根本的影响,或者让人类无法延续,或者让这种延续的代价太高。因此,无论是从儒家原则出发,还是从人类生生延续的基本需要出发,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我们可能都不希望同性婚姻成为多数。但是,张祥龙自己也承认,同性家庭并不一定会让孩子更有同性恋倾向,即使有的话,如果同性家庭占少数,那么这种改变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但同时表达对主流婚姻应该为异性婚姻的期望和政策支持,这样的两手结合的政策,也不会鼓励更多的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出现。
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儒家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是基于生生,那么,儒家应该同样反对那些所谓的异性婚姻下的丁克家庭,即那些有能力但是拒绝生育后代的异性婚姻家庭。换句话说,就儒家的生生原则来讲,同性婚姻的危害要小于不生孩子的家庭的危害。但是,如果我们回到前一段的论证,就会发现,儒家要坚持的是同性婚姻家庭、丁克家庭在社会上不成为主流。在家庭内部,儒家会坚决反对子女们因为不同原因自主走向不生孩子、也不收养被认作是家庭后代的孩子的道路。
其实,在同性婚姻和现代丁克家庭问题出现之前,儒家已经面临类似的挑战,这就是来自佛教以及后来的天主教的挑战。佛教的和尚、尼姑,天主教的牧师、修女,都是拒绝结婚、生育乃至家族内部的收养的。如果一个家庭的子女都走上这条道路,或者一个社会里这种选择成为主流,也同样背离了生生原则。但是,儒家并没有因此而排佛,尤其是佛教的不婚不育的社会实践。
这里,我试图给出的更温和的儒家立场,依然要反对同性婚姻变成婚姻主流,也依然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公共政策鼓励异性婚姻。也就是说,儒家的立场还是要用社会和家庭责任对个人选择加以限制。在依照个人主义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看来,这个立场可能还是对同性婚姻有软性的压制。我想,这是最自由的儒家立场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立场的一个根本差别。
张祥龙所给出的反对同性婚姻的第二条理由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包括违背了父母对有后代的期望。对此,主动选择下的丁克家庭、出家人、选择去做天主教牧师和修女的人,更是对这个原则的公然违背。而同性婚姻可以通过双方各自生育或者收养来回应这个问题。对此,张祥龙的一个反对意见是,收养的孩子并非亲生,而父母是期望子女有亲生的后代。但是,如果儒家历史上可以接受,或者说希望父母能接受因为生理原因无法生育后代的子女去收养下一代,那么,儒家为什么会反对同样因为生理原因(天生或很早期形成的、无法改变的同性恋倾向)而无法生育后代的同性婚姻的收养呢?
那么,现在张祥龙的反对理由就还只剩下第一条。在这一条中,他指出,如果允许同性婚姻,那就离人兽恋和人兽婚姻不远了。但这种指控至少对某些出于自由主义而为同性婚姻辩护的人来讲,是不成立的。在婚姻上,他们所强调的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各方成人之间的同意(consenting adults),而不是某一方自己出于情感或者欲望就可以了。根据这个原则,两个成人,如果是同性,如果同意结婚,当然就应该允许他们。在我们通常对“同意”的理解上,这是人所特有的能力。这里,人兽恋和人兽婚姻就无法成立,因为兽是无法在人类的意义上表达同意的。
如果我们持前文所述的儒家立场(保证主流的后代延续和生生),则一个简单的回应就是坚持人兽之别,坚持人伦的根本性。这种人伦背后也是要假设双方的人类意义上的互动。这与自由主义要求双方的同意是类似的,因此也就自然拒绝了人兽恋乃至人兽婚姻。
因此,张祥龙反对同性婚姻的第一条理由的关键是,对同性婚姻的辩护完全可以用来辩护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乃至更泛泛的群婚制。从自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立场来看,确实,如果两个同性成人通过双方同意可以结成同性伴侣,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让三个或者更多的成人通过同意进入某种婚姻关系?但是,很多自由主义者对群婚制尤其是一夫多妻制,可能都是排斥的。
对此,儒家应该如何回应呢?我的态度是,这本来就是对自由主义者及他们既有的信条(比如“同性婚姻当然要支持,但是一夫多妻是封建残余”)的挑战,儒家为什么非要回应呢?众所周知,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的特例,只是通过基督教西方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强势,这种制度才成为世界的主流。严格来讲,传统中国确实也不存在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儒家虽然承认一夫一妻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儒家认同的价值,但可以在以稳定和关爱为首要善的条件下,允许一些非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存在。
当然,从自由主义的立场来说,这里有一个平等的问题,即如果允许一夫多妻,就应该允许一妻多夫。传统的儒家如同张祥龙所指出的,有对女性地位的抑制,因此可能会反对一妻多夫。并且,从生物学上来讲,一夫多妻有利于男人保持其基因延续,但一妻多夫并不利于女子的基因延续。对后者来讲,更重要的是(同性或者异性)“夫妇”中的另一方在养育上的帮助。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或者不把男女角色绝对化,那么我们就应该把有多名伴侣的权利同样赋予男人和女人。毕竟按照上面的说法,我们也可以论证,在传播自己的基因上,离婚对男性的利益大于对女性的利益,但是,我们很难想象哪怕是一个当代温和的儒家会因此支持限制女性离婚的权利。权利所要保护的对象恰恰是权力或利益有可能不同的人,否则,权利就没有意义了,我们就都应该留给生物倾向和人的权力去决定这个世界应该怎样了。权利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给予强者和弱者以同样的保护,让我们脱离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或者儒家所说的禽兽状态。因此,如果接受了基本的权利观念,儒家就必须在允许一夫多妻的同时也允许一妻多夫。这确实要求儒家修正一些传统信条。但是,我们看到,对同性婚姻带来的后果,即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可能更是对自由主义者或者个人主义者的挑战。我们更要问接受同性婚姻的自由主义者,你们准备好了拥抱同性婚姻会带来的其他“自由”吗?也就是说,自由主义者是否准备好了真的做一个自由主义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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